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的科學管理,推動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的建設,參照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結合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的近期目标是将基地建設成為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咨詢服務中心、現代化的學術與信息交流平台和咨詢服務中心,提升全區以至全國高校黨建工作和黨建研究水平;長遠目标是将基地建設成為全國高校黨建研究的科研中心、咨詢服務中心、人才培養中心、學術交流中心和信息資料中心。
第三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的定位是:以習近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理論創新,注重内蒙古高校黨建工作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用黨的創新理論推進高校黨建研究和黨建工作,堅持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協調發展,使科學研究的水平居國内領先地位,為内蒙古教育工委的科學決策提供理論服務和智力支撐。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領導指導單位為内蒙古教育廳高校工委,實施單位為伟德官网手机版伟德官网手机版。
第五條組成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李樹林
副組長:拓俊傑 齊義軍 張瑞軍
(二)組織機構
基地下設主任、副主任、學術委員會、秘書處。
基地主任:李樹林
副主任:賀瑞張瑞軍
黨務副主任兼秘書長:李卉青
學術委員會成員:韓喜平、胡益華、賀瑞、陳松友、任宵
辦公室秘書:王月楠 劉帥
基地成員:李春晖賀瑞張瑞軍李卉青董軍明王月楠劉帥
第六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實行基地主任負責制,全面落實基地的各項學術研究和建設發展任務;内蒙古教育廳高校工委負責監督管理基地建設進度以及目标完成情況;伟德官网手机版負責實施基地的各項具體任務。
第七條學術委員會是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學術研究的指導機構。學術委員會人員的構成、主要職責和運行,依據《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的日常運行機構為基地辦公室。下設專職秘書。辦公室在基地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管理基地人事、财務、科研、會務等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三章人員管理
第九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的人員實行專兼職結合、全員聘任制。基地行政、科研崗位的設置,人員的聘任依據和流程,依據《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人員管理辦法》中人員聘任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基地對所聘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并根據考核情況做出續聘、解聘的決定,具體考核辦法依據《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人員管理辦法》中績效考核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科研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科研項目來源:
(一)結合内蒙古高校黨建工作重點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自主設立科研項目(部分項目公開招投标);
(二)進駐基地的研究人員所帶課題、項目。
第十二條基地對科研項目的招标、申請、中期評定和最終考核實行規範化、制度化管理,具體事項依照《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基地專兼職研究人員的科研成果(論文、專著、研究報告等)根據聘任合同确定歸屬。凡合同規定屬于在基地資助下取得的成果,第一作者必須注明為基地研究人員,并須在顯著位置标注“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專項資助”,作為績效考核和檢查評估的依據。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經費主要來源:
(一)基地承擔的各類橫向、縱向科研項目經費;
(二)社會捐贈,基地通過自身影響從國内外機構、團體獲得的捐贈。
第十五條基地經費主要用于購置和維護計算機等電子信息類軟硬件設備、購置圖書和音像資料、科研津貼及成果獎勵、出版、會務、調研、勞務等其他必要行政運行經費。
第十六條基地實行嚴格的經費管理制度。統籌規劃、合理使用各項經費,收入、支出單獨立賬,購置資料與設備均登記入冊。加強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具體事項依照《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财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辦公用房和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設立獨立辦公室、會議室、圖書資料室和信息中心,供基地工作人員日常辦公和開展科研活動使用。兼職與外來研究人員使用前應經許可并做好登記,使用期間應安全使用和愛護房間内設施,保持室内衛生。
第十八條基地信息中心配備專用計算機與電子信息存儲設備,并設立專人負責更新和維護基地網站、電子交流信息平台、黨員管理信息系統、電子公文處理系統和電子資料庫,以及時搜集、處理信息和資料,反映本研究領域的最新動态、基地科研學術活動和各類成果。
第七章檢查評估
第十九條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建立工作簡報制度、成果簡報制度和統計年報制度。工作簡報主要報送本基地重大科研學術活動情況,重大項目進展情況,以及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執行情況等。成果簡報主要報送重大項目階段性成果摘要、學術研讨會成果摘要、研究咨詢報告摘要、主要論文和專著摘要等。
第二十條基地每年根據《新時代内蒙古高校黨建研究基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基地上一年度的各項工作進行年度自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基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基地成立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