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蒙古馬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運行制度,保障蒙古馬精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物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結合基地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蒙古馬精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是研究基地學術決策、評估、咨議和監督機構。
第三條蒙古馬精神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基地教師、科研人員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蒙古馬精神研究科學發展。
第二章組成規則
第四條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為5 至 11 人之間的單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主任委員由委員會選舉産生,主任委員原則上應由所在蒙古馬研究基地的
校學術委員擔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具體條件如下:1.應是蒙古馬精神研究領域的著名學者;2.應為教授、研究員或具有相應高級技術職稱;3.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5 歲且身體健康 ,應注意吸收中青年學者;4.關心研究基地的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決策的熱情和決策能力;5.堅持原則 ,顧全大局,學風正派,客觀公正; 6.基地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有關單位推薦或自薦。委員會全體成員由基地主任聘任。
第六條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4 年 ,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讨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1.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2.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3.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4.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八條學術分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1.制定研究基地的中期和長期發展規劃;
2 .确定研究基地的重大科研項目,通過基地的課題指南;
3.對研究基地的研究項目和研究成果作出學術鑒定;
4 .監督研究基地的學術活動,把握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
5. 聽取研究基地主任的工作彙報;
6.監督研究基地的經費使用和年度開支計劃。
第四章運行制度
第九條學術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會議。
第十條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 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根據會議内容需要,學術委員會可邀請相關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二條基地學術委員會委員對會議中涉及個人、學科和單位評價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科研領域的技術機密與商業秘密等有嚴格的保密義務。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于個人行為造成洩密而産生不良後果的,由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凡違反保密規定的,取消委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将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基地學術委員會可以按照組成規則要求适當調整委
員的構成, 由基地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聘任。
第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項,以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其它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學術委員會:王炳林、李春晖、傅鎖根、齊百順、張瑞軍